為進一步預防、控制和消除建筑施工領域職業健康危害,改善施工作業環境,保障建筑施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職業健康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17號)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職業健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建筑施工職業健康工作的重要意義
建筑施工職業健康工作事關廣大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家庭幸福,是社會文明進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主要內容。各地要增強做好職業健康工作的責任感,始終把職業健康擺在重要位置,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做到與安全生產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
二、進一步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應將職業健康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及時支付相關費用。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程,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體系,保障職業危害防治資金投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做到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監理單位要依法依規組織對施工單位開展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職業健康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三、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現場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各方主體單位應參照《建筑施工企業職業危害防治技術規范》(AQ/T 4256-2015),充分考慮建筑施工工地的施工工藝及職業危害因素,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要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更換。要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定期公示施工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防護措施。對于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四、進一步加大建筑施工職業健康監管執法力度
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認真落實職業健康防治主體責任,組織開展具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防治宣傳教育工作,并進行檢查指導。
五、進一步加強勞動者職業健康保障和教育培訓
(一)全過程維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施工單位要依法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身體狀況不適合該崗位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及時調整作業崗位。要妥善安置確診職業病患者、疑似職業病患者及職業健康受損勞動者,保障勞動者的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權利。
(二)多形式強化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各地要做好職業健康相關知識的宣傳工作,廣泛深入宣傳職業健康防治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健康危害影響及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普及職業健康基本知識。施工現場接觸粉塵、毒物、噪聲、高溫、輻射等作業的勞動者在上崗、在崗、換崗以及長期停工后復崗前,施工單位要對其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防輻射等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對職業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