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函〔2024〕33號
各區(縣、市)、開發園區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寧波市綠色建筑專項規劃(2022—2030年)》(以下簡稱本輪規劃)已經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發改委聯合印發。為積極穩妥推進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根據市委市政府審議通過、由市住建局等十五部門聯合印發的《寧波市推動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甬建發〔2024〕6號)文件要求,現就貫徹落實本輪規劃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本輪規劃執行的時間節點
寧波市本級(含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奉化區和寧波國家高新區)項目,2024年5月1日(含)后發布土地出讓公告或取得土地劃撥決定書的,按照本輪規劃綠色建筑等指標進行建設。2024年5月1日前發布土地出讓公告或取得土地劃撥決定書的,可按《寧波市綠色建筑專項規劃(2018—2025年)》相關要求執行。
余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前灣新區應結合本輪規劃控制性指標要求和報審時間實際情況,自行明確本輪規劃執行的時間節點。
二、國有土地出讓時應明示綠色建筑等級
根據《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第十條規定,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地塊建設條件論證會上明確地塊綠色建筑等級要求。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地塊建設條件論證會相關要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明示該地塊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切實推動本輪規劃和空間規劃有序銜接。
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62號)文件要求,采取自主更新、拆改結合型的城鎮老舊小區,可以低于本輪規劃要求,但不應低于一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要求進行建設。
三、嚴格落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節能診斷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寧波市推動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甬建發〔2024〕6號)文件精神,加大公共機構建筑示范帶動力度。自2024年6月1日后立項改造的公共機構建筑(含文化、教育、醫療、體育建筑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對能源利用效果進行分析,并按照《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寧波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技術實施細則》(甬DX/JS 016)要求,在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前,同時提交節能診斷報告;其中:市和區(縣、市)級機關辦公樓改造后,應達到《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二星級設計標準。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4月8日